
寧化縣城區廉租房管理辦法(修訂)
??? 第十七條? 縣政府住房保障機構應與申請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協議。合同或協議應規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機構解除租賃合同或停止撥付租賃補貼,并由縣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 (一)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
??? (二)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的;
???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 (四)連續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五)擅自將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改、擴建的;
??? (六)利用廉租住房進行違法活動或非法謀利的。
??? 對于租賃合同解除后拒不退還廉租住房的家庭,由縣經營公司依法起訴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十八條? 本辦法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認定條件、住房面積、租賃補貼等指標,由縣住建局會同財政局、民政局等部門根據經濟發展和居民住房狀況適時進行調整,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 第十九條? 凡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申請廉租住房的資格,并收回廉租住房或收回租金補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 刑事責任。
???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寧化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化縣城區廉租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2007〕12號)文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鄉建設? 廉租房? 管理辦法? 通知
?? 抄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協。
?? 寧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11月28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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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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