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 第三章 森林保護
二、流通管理
自1957年以來,通用省林業廳統一印制的木材運輸證(分省內、省外兩種),先后由縣林業局生產股、林政股負責辦理。1972年,設立城關、泉上、中沙、安樂4個檢查站,檢查過境木、竹。1983年上述4站全部撤銷,在城關設寧化縣木竹檢查站,由省人民政府發給檢查證,執行全省統一的木竹檢查章程。1985年,據省人民政府規定,運往省內外的各類木材和木制品,除應辦理運輸證或銷售證外,還要交納特產稅、產品稅和育林基金、林業開發基金等項稅費。
三、調處山林糾紛
隨著山林經濟效益的提高,山林糾紛逐漸突出。1981年林業實行“三定”后,本著“解放思想、加強團結、互諒互讓、共同致富、創建新風”的精神,采取積極的措施較好地調處解決一批山林糾紛案件。1982年12月,首先調處解決與建寧縣長期積存的7起山林糾紛。1985年3月,成立寧化縣處理山林糾紛領導小組后,又調處與明溪、清流兩縣的縣際及鄉、村之間涉及面積共25200余畝的山林糾紛計30起。迄1986年底,先后共調處解決588起山林糾紛,其中省際14起,地區際5起,縣際55起,鄉際93起,村際421起。尚待調處的還有29起,其中省際14起涉及面積12546畝,縣際10起涉及面積19540畝,縣內7起涉及面積2460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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