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 第六章 經營體制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在山林權屬和管理體制方面進行新的探索。1980年7月,在淮土公社孫坑大隊首批進行劃分自留山試點工作,后逐步展開穩定山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產責任制的林業“三定”工作,建立山林權屬檔案,繪制林權圖、各類統計表、山林清冊等,并由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和自留山證。至1982年,全面落實林業“三定”政策,山林權屬進一步穩定下來:一、土改時劃歸國有的山林仍歸國有;二、社隊撥交國營林場、伐木場的山林,山權歸集體,林權歸國有;三、公社、大隊、生產隊三級人工造林按誰造誰有的政策,山權歸原主,林權歸造林者所有。全縣山權發證面積共計272.63萬畝,占山地總面積的99.6%;林權發證面積計222.01萬畝,占林地總面積的99.6%。
通過林業“三定”,全縣已劃分給37227戶農戶、211936人自留山266001畝(其中荒山、疏林地159440畝,有林地106561畝)。落實各種林業生產責任制面積1846368畝(其中社隊林場管理100495畝,生產隊或作業組承包經營1442569畝,個人承包經營11713畝,合股承包經營31457畝,分戶管理191222畝,專職護林員管理68912畝)。
迄1987年,寧化山權屬國家所有的107073畝,集體所有的2619220畝,權屬未定的10467畝。林權屬國家所有的200035畝,集體所有的1909826畝,國社共有的3725畝,個人自留山106561畝,權屬未定的9223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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