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 第六章 經營體制
解放前,寧化的山林大部分為私人所有,部分屬宗族、寺廟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共寧化縣委于1951年9月作出《關于土改中對山林處理的初步計劃》,1953年3月又作出《關于山林土改幾個問題的指示》,先后對全縣山林進行土改。土改后,山林分別屬國家所有、集體(鄉、村林)所有和農民個體所有。
1957年,全縣普遍建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民個體所有山林入社后,轉變為集體所有。1958年實現人民公社化,完全取消山林所有制界限。
1963年,中共寧化縣委對山林權重新作出決定:一、土改時劃歸國有的山林和較大片無主的天然林仍然歸國家所有;二、土改時劃歸鄉村所有的山林分別歸公社、大隊、小隊所有;三、土改時分給農民的連片山林,折價入社,歸生產隊集體所有;社員個人所有的房前屋后零星樹木、果樹和墳地上種植的零星樹木,仍歸個人所有;有的林主連片山林入社后無零星樹木的,可由集體分給少量自留樹、自留竹或自留山,茶山仍歸社員個人所有。確定林權,劃清山界,折價入社等工作,直至1966年“四清”運動中才告全面結束。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社員個人的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樹木、果樹又被當作“資本主義尾巴”割掉,全部收歸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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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仕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