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四 第四章 勞保福利
三、干部離休、退休
1980年10月實行干部的離職休養制度。迄1987年底,全縣有112名干部辦理離休手續(其中女干部5名)。離休后其工資標準不變,待遇從優。為解決離休干部住房和活動問題,在縣城西門蓋有離休干部休養所,供他們安度晚年。在離休干部中蘇區時期的1名、抗日戰爭時期的27名、解放戰爭時期的84名。
按照國務院第二次頒發的《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暫行規定》,1958年2月9日~1978年6月2日全縣有133名干部退休(其中男112人、女21人),在本縣安置的99人,到外縣安置的24人,到外省安置的10人。1978年6月2日~1987年12月31日,根據中央和省的有關新規定,全縣有677個干部退休(其中男616人、女61人),在本縣安置的607人,到外縣安置的64人,到外省安置的6人。
從1958年開始辦理干部退休到1987年底止,全縣發干部退休安家費236994元,房屋修繕費246900元。
干部離退休后主要面向農村和鄉鎮安置,全縣16個鄉鎮設有離退休干部學習室、休息室,訂有報刊雜志,配備球類、棋類等活動用具,為離退休干部提供了學習、活動、休息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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