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四 第四章 勞保福利
一、福利費
解放后至1980年6月,干部福利費按工資總額的2.5%提取,分到單位,每人每月1.4元。1980年7月起每人每月福利費為2元。遺屬生活補助(包括定期與臨時補貼),從1964年起不在提取的福利費開支,改在行政費或事業費預算指標內列支。機關行政經費結余部分可作為集體福利基金,用于洗澡、理發補助、家屬統籌醫療補助、托兒所、幼兒園零星購置等。
70年代前,行政福利費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掌握使用,企業由主管部門掌握(或按金額多少分級管理)。70年代后,行政干部福利費管理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辦法,即由組織人事部門提留一小部分作統一使用,其余由單位自行管理。
福利費用于干部及其家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外,結余部分可適當搞點集體福利,集體福利一般占福利費總額的40%,集體福利包括:一、工作人員家屬子女的統籌醫療費的超支;二、機關單位辦的幼兒園(所)、理發室、浴室的零星購買費的開支;三、慰問患病工作人員的慰問品開支。
二、公費醫療
1952年起,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每人每月2.5元,由單位統一使用。70年代后醫療管理不嚴,實際開支超出定額數倍。1981年起,改為每人每年40元(離休干部50元),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由國家支付,執行中有的單位采用按工齡劃檔次定額包干到人,實行“包干使用,節約歸己,住院審批”的辦法;有的單位實行超過包干指標的按工齡不同報銷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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