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第三章 救 濟
民國前,災情救濟多為民間慈善之舉,捐錢、谷賑濟,或行政官吏倡議,群眾集資。如明成化間(1465~1487年),伊彥忠捐谷500石備賑;萬歷二十二至二十三年(1594~1595年),許撫軍刊頒社倉事宜:凡上義倉谷200石(每石約60公斤)以上者,申報司院給以冠帶,當即有10人捐谷200石備賑;萬歷四十二年(1614年)饑荒,邱萬山、李厚福設粥廠賑救饑民。
清道光間(1821~1850年),縣設義倉積谷千余石(民間捐助),由縣官聘請倉董輪年管理,城關6坊設有坊倉外,較大鄉、村也分別設倉儲糧數百擔不等,用于災荒或青黃不接時借給貧民,秋后收回。但有的倉董卻把義倉儲糧作投機倒把、放高利貸的資本。
民國期間,救濟事業由縣民政科辦理。從民國30年(1941年)田賦征銀改征實物(谷)后,隨賦帶征地方積谷,分鄉儲存保管,青黃不接或災荒時放貸濟民,但有的被鄉、保長挪用,實際放貸不多。
民國25年10月14日晚,河龍排圩火災,燒毀店房47戶,總共損失國幣30479元,縣給受災戶減免當年7、8、9月房屋宅地稅。
民國27年1月15日,縣成立難民救濟委員會。營建難民收容所3所,收容逃避抗日戰亂和遭災難民。翌年6月7日,成立縣賑濟會,設委員17人,主任委員由縣民政科長兼任,辦理過境難民收容遣送及災情賑救事宜。民國27~29年,共收容遣送難民478人。
民國31年2月,賑救會收容遣送難民20人,發遣散費國幣30元,口糧款28元。同年6~7月,接待遣送浙江難民和香港逃難回國僑民4批37人,共發口糧款國幣69.50元,遣散費17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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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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