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關于新增18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情況予以公示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區劃定公告和標示工作的通知》(閩經信政法〔2018〕167號)的有關規定,國網寧化縣供電有限公司已依法對2019年以來新增的18條架空線路向電力管理部門寧化縣工業與信息化局申請保護區劃定申請并批復(截止目前寧化縣10千伏以上架空線路共計131條已全部完成保護區劃定并得到電力管理部門批復)。現對寧化縣關于新增18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情況予以公示:
詳見附件
關于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規定:
???電力設施保護區是指電力線路外側導線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10千伏及以下為5米
35至110千伏為10米
22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大型建設項目、開發區、居住區或者成片區域改造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范圍內預留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地下電纜通道,不得擅自變更其用途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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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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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保護電力設施,配備電力設施保護專職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安全運行的違法行為,確保電力設施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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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一)擾亂發電廠、變電站等生產區域的生產秩序,或者移動、損壞發電廠、變電站等場所內用于生產的設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標志;
(二)在危及發電設施附屬的專用管溝(線)的保護區內,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樁、鉆探、修墳和進行其他挖掘作業,興建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含有化學腐蝕物質的液體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發電廠、熱電廠、變電站附近從事焚燒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漂浮物,搭蓋遮蓋物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
(四)在火力發電廠的灰壩或者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大壩上挖掘取土,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農作物等危害壩體安全的;
(五)損壞、封堵電力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航道和檢修道路;
(六)放飛可能影響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升空物體或者在線路周圍搭蓋可能危及線路運行安全的遮蓋物、垃圾場;
(七)挖掘、破壞、堵塞、占壓架空電力線路接地裝置;(八)移動、損壞、拆卸電力線路的桿塔、變壓器材、導線、拉線、控制信號傳輸線纜等設施或其標志;
(九)擅自攀登桿塔、搭接電力線路以及在桿塔上架設其他線路、安裝其他設施;
(十)擅自開啟、進入電力電纜溝、工井、隧道或者在地下電纜上澆灌水泥;
(十一)損壞海底、江河電纜或者管道,以及實施其他影響海底、江河電纜正常使用的;
(十二)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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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法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影響導線對地安全距離的填埋、鋪墊,堆放、懸掛易漂浮的物體,垂釣,以及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鉆探、打樁、挖掘或者超電纜蓋板限荷碾壓;
(四)在海底、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挖砂、鉆探、打樁、拋錨、拖錨、底拖捕撈、養殖、超設計水深通航,港口和航道設施的正常建設維護除外;損壞海底電纜警示標志;
(五)其他危害電力線路安全的行為。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距離,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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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挖掘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一)35千伏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110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采礦、挖掘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可能引起桿塔、拉線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的,應當修筑護坡加固,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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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在電力設施周圍從事爆破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的三日前,書面通知電力企業,并可以要求電力企業派員到現場實施安全監護。電力企業接到通知后,應當在三日內向作業單位書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議。
發生突發事件時,作業單位需要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在搶修、搶險作業的同時通知電力企業;電力企業接到通知后,應當派員到現場實施安全監護。
作業單位應當根據電力設施安全保護的施工建議,采取相應的安全作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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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城鄉規劃要求預留電力設施用地、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或者擅自變更用途和位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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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從事危害電力設施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危害電力線路安全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從事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作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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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作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作業措施,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
(二)電力企業未按時提供安全施工建議造成后果的。
來源:國網寧化縣供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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