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關于支持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實施細則

為支持城鄉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公開透明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共有產權”住房模式,推進處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動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有序搭建相關基礎性制度,根據《寧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持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實施意見》(寧政辦規〔2025〕2號)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一、支持對象
1.寧化縣域范圍內工作或生活的,在寧化縣城區無商品住房或僅有1套商品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的家庭(個人)。
2.鼓勵2孩(含2孩)以上家庭購房,不受僅有1套商品住房的限制。
二、房源范圍
寧化縣住建局牽頭建立房源庫,由轄區內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報名參與“共有產權”房購房活動。政策實施過程中,新上市的商品住房可以繼續申請加入房源庫。
三、實施主體
寧化縣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實施主體自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共有產權”房票兌付協議或土地聯合開發協議。
四、支持標準
縣政府授權寧化縣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統籌1.5億元,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購買“共有產權”房對象支付部分購房款(支持金額為單套房屋購房款的15%且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五、購房流程
(一)申請購房
購房人在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出具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2孩及以上資格確認需到戶籍所在鄉鎮申請出具生育證明。
(二)辦理購房
購房人單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不體現實施主體(寧化縣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下同)出資,所購房屋產權100%登記在購房人名下。
(三)簽訂協議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時,實施主體與購房人同步簽訂《寧化縣購買“共有產權”房協議書》和《抵押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寧化縣購買“共有產權”房協議書》和《抵押合同》為“共有產權”房備案的必要條件。開發企業和實施主體協助購房人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四)相關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將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購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為“現金支付”,購房人按規定程序辦理住房公積金、商業或組合貸款。
(五)開具房票
實施主體根據購房合同、《寧化縣購買“共有產權”房協議書》《抵押合同》及按揭貸款方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相應金額的房票。
(六)留存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實施主體開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發票上注明繳款人為購房人,備注購買“共有產權”房,將發票復印件交由實施主體留存備案。
六、使用約定
1.購房人按照100%房屋產權享受業主權利,并承擔100%業主責任義務,全額承擔購房所產生的各項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契稅、不動產登記費、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物業費、水電氣開戶費等);契稅應于網簽備案后3個月內完成繳納(若為期房,應于首次登記后3個月內完成)。
2.房屋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應承擔所購“共有產權”房使用過程中的維修維護責任和義務,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購房人所購“共有產權”房可隨時回購、上市交易,原則上應在購房之日起10年內予以回購,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回購,但延期回購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超過20年未回購的,購房人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一年期)補繳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實施主體出資部分的利息,且實施主體有權對“共有產權”房進行處置并收回出資本金及利息。購房人未結清實施主體支付的“共有產權”購房款的,不得辦理產權轉移等相關手續。
4.房票的兌付。房企持有的房票須向實施主體備案登記,允許在納入“共有產權”房源庫的房企之間流通轉讓,轉讓雙方須提前向實施主體備案登記后,才可用于購買新開發房地產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與實施主體通過市場招拍掛獲取的土地項目進行合作開發建設。
各房票持有人或實施主體在未來的20年內(含20年)若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競拍成交后按拍賣公告的要求足額將土地出讓金繳納入庫。依中標房企申請,經實施主體及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后,寧化縣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對參加土地競拍的房票持有人進行不計息兌現。滿20年未兌現的,由實施主體按“共有產權”房票面值等額不計息兌現。
七、其他事項
(一)在“共有產權”住房政策和《寧化縣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消費若干措施》(寧政規〔2025〕4號)的房補政策執行期間,購房人僅且只能享受一種購房政策,不得疊加享受。
(二)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至2026年3月31日止。若實施主體統籌安排的支持資金額度提前使用完畢,該政策即時終止。
(三)本細則由寧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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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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