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背槍堂而皇之行駛在路上 牽出31省市涉槍大案
央視網消息:今天(3月23日)的法治故事要從一家網店說起,這個店鋪主要售賣不銹鋼鋼管,看上去并沒有什么異常。然而這小小的鋼管卻牽扯出一起大案,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還要從2019年民警的一次偶然發現說起。
貴州省黔東南州鎮遠縣位于貴州高原東部山區,這里群山環繞,居民房屋也以木房為主,為了防止火災發生,派出所民警經常會到村寨里檢查消防安全,并提醒百姓注意用火。2019年12月的一天,鎮遠縣金堡派出所的兩名民警像往常一樣到當地村寨宣傳消防安全,可是在回去的路上卻有了一個重大發現。
令民警感到驚訝的是,大白天的竟然有一名騎摩托車的男子背著一支槍,堂而皇之地行駛在路上。看到這一幕,民警立即跟了上去。

黔東南州鎮遠縣公安局金堡派出所教導員 謝樹華:當時我心里面想,這個槍國家管理得這么嚴,絕對不能讓它傷害無辜的生命,我們絕對要保證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當時這么想就上前把他攔下來了。

面對突然出現的民警,背槍男子顯得有些意外,顯然此時的他并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經了解,這名男子名叫唐某,是附近的村民。他告訴民警,他準備背著這支槍進山打獵。民警發現,唐某的這支槍外觀很新,應該是近期才制造出來的,而且制造的手藝相當精湛,外觀或者是其他配件都做得相當完美。


那么,唐某的這支槍是從何而來的呢?據唐某交代,這是他和同村的徐某一起制造的。隨后,民警立即趕往徐某家中將徐某控制,但面對民警的訊問,徐某卻矢口否認自己造槍一事。然而,民警卻在徐某家中發現了大量用于制作槍支的無縫鋼管和制作工具,眼見無法抵賴,徐某最終交代了自己造槍的犯罪事實,并找出了被他藏匿起來的兩支槍。
經進一步審訊,徐某交代自己前前后后一共制造了八支火藥槍,除了民警搜查出來的這些以外,其他的槍支已經在其他人手里。
黔東南州鎮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重案中隊中隊長 黃恒:同寨的堂哥家有兩支,有一支是他親自開面包車送到了黔西他老丈人家,他制造了八支疑似火藥槍,這個量是相當大的,如果一個人是以狩獵為主他不可能制造八支出來。
據犯罪嫌疑人徐某稱,他剛開始制造槍支時只是用于自己打獵,周邊村民發現他制造的槍支比較精致后便開始有人找他幫忙造槍,此后徐某便以每支幾百元的價格將槍賣給對方。

黔東南州鎮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 王星:徐某從小對槍支有愛好,經常在網上看槍支的視頻,包括一些組裝視頻,還有一些射擊視頻,然后他就購買一些簡單的槍支的制造設備。
既然槍是徐某自己制造的,那么他用于制造槍支的配件又是從哪里購買的呢?
隨著偵查的深入,警方發現徐某用于制造槍支的槍管是在網上購買的無縫精密管,而其他配件都是徐某自己做的,火藥也是他自己加工。

黔東南州鎮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重案中隊中隊長 黃恒:對他的購買記錄進行篩選,他多次在購物平臺一個叫Mr的小店里面購買不銹鋼的無縫鋼管。
黔東南州鎮遠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大隊長 唐強:該平臺販賣的槍管比普通的精密管要粗得多,因為它是為了防爆,如果賣的精密管太薄,它打子彈的時候肯定會爆管,于是我們根據這個特性找到了這個商戶。
根據徐某的購買記錄,警方鎖定了一家專門售賣鋼管的網店,令民警沒有想到的是,隨著調查的深入,他們發現這家小小的店鋪竟牽涉多起非法制造槍支案。
黔東南州鎮遠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大隊長 唐強:能夠確定這個平臺的該戶商家不僅僅是賣給了徐某,而且還賣給了全國各地很多人。
為了盡快打掉這個網上非法販賣槍支配件的店鋪,民警趕赴上海查到了這家店鋪的信息和銷售記錄。店主名叫孔某,浙江溫州人,在掌握了孔某的相關信息后,2020年4月,鎮遠警方趕赴溫州將孔某抓捕歸案。

黔東南州鎮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重案中隊中隊長 黃恒:通過我們篩選,2019年1月到12月期間一共是1371條交易記錄,銷售記錄涉及全國31個省市縣。
犯罪嫌疑人孔某歸案后,警方順藤摸瓜梳理出涉槍線索1371條,涉及全國31個省市,涉及范圍廣、案情復雜、涉案人員眾多。民警克服人員少、地域廣等困難,輾轉浙江、上海等多地,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3人。
黔東南州鎮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 王星:這起網絡販槍案件是目前公安部、省廳和我們州局非常重視的案件。網絡販槍是一種新型犯罪,社會影響等一系列是不可估量的,一旦這個案件未破,槍支流入社會或者發生傷人致死等案件,后果不堪設想。

經過五個月的時間,鎮遠警方斬斷了一個遍布多省涉及3個層級的網上販賣槍支配件、非法制造槍支網絡犯罪團伙,搗毀多個非法制造槍支窩點,繳獲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15支、火藥底火400余枚、鋼珠10000余顆、鉛彈340顆、槍支配件一批、制造槍支工具若干。

2020年10月,貴州省鎮遠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對涉案的1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刑罰。被告人唐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孔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而對于制造槍支的被告人徐某,法院經審理認為,其違反國家對槍支管理的規定,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7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結合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等,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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