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擬為反家暴立法:“目擊者”有報案義務
家暴不是家務事,這些都算家暴!
近日,“河南女子遭家暴跳樓”事件
引發廣泛關注
7月28日,法院已判決其離婚
婚生兒子由劉女士撫養
拿到法院判決書后
劉女士在朋友圈寫下“解脫”二字

目前,劉女士身體恢復如何?
對于未來有何擔憂?
對遭受家暴者又有什么建議?
30日下午,劉女士接受了
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的獨家采訪
身體有所好轉?
但還需較長時間的康復治療
30日下午,劉女士在接受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獨家采訪時表示,現在她的身體狀況已經有所好轉,可以站立,但是出門還需要拐杖和輪椅輔助。目前還需較長時間的康復治療,“醫生也說不準,只能說盡最大可能康復治療、鍛煉”。

心態方面,劉女士表示,從選擇曝光自己遭受的家暴事件到現在,她一直在慢慢調整,現在判決結果也下來了,她也不再沮喪,正在走出低谷。
將盡全力照顧好孩子
繼續跟進刑事案件結果
對于未來的生活,劉女士比較關心孩子的養育問題,“因為我爭取了小孩的撫養權,我肯定要盡全力照顧好他,培養好他”。
劉女士透露,自己目前尚未見到孩子,因為離婚判決剛剛下來,“他(丈夫)有一個15天的上訴期”。

△法院將孩子判給了劉女士
對于離婚案件的結果,劉女士表示非常滿意,“目前就是等刑事案件的結果,但是這個也需要時間,我在前幾天剛剛提交身體方面的重新鑒定申請書”。
6月15日,其丈夫已因涉嫌故意傷害被提起公訴。檢方表示,劉女士因遭到丈夫毆打被迫從樓上跳下,因此跳樓行為和丈夫毆打行為之間存在間接聯系。檢方在公訴中把劉女士跳樓行為列為該案件的加重情節,建議法院從重量刑。
回應“受害者有罪論”:
應該受到指責的是施暴者本人
作為家暴受害者,劉女士建議遭遇家暴的女性,要正視自己的處境,勇于通過合理方式進行反抗,“因為真的是家暴有第一次,就有50多次,我們應該對此表示出我們的抵觸”。

不少家暴事件發生后,會出現“受害者有罪”的論調。劉女士說:“我在網上看到有些評論,說我是不是做錯了什么,然后才會遭受這些。”她建議家暴受害者,不要太在意這些評論,要勇敢說出自己的遭遇,“不要把(受害)當作羞恥的事情,真正該受到指責的是施暴者本人,不是受害者”。
廣東明確:這些都算家暴!
河南商丘劉女士不堪家暴跳樓致截癱,再次引發公眾對家暴的熱議。如何預防和打擊家暴,一些地方已在立法層面不斷探索和“加碼”。比如,7月28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修改二稿)》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二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勸阻,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應當”報案……這意味著,一個人只要目睹了家暴現場,就有法律或道德義務報案——即便他只是個“路人甲”。
明確家暴“目擊者”應報案,本質上也重申了一點:家暴不是家務事。在家暴面前,任何人都不該做袖手旁觀的看客,或者輕易轉過身去裝作沒看見。

△家庭暴力概念圖(圖片來自 IC photo)
7月29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
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全程參與廣東地方此項立法的中山大學劉誠教授表示,在過去的反家庭暴力中,存在反家庭暴力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公安機關處置家暴案件不規范,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證難,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通過立法,明確了政府及職能部門和有關組織的職責,強化了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強制報告、公安告誡、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劉誠教授說,在中國,發生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人往往首先向親人求助。劉誠教授建議,家暴受害人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專業力量和社會力量保護自己。她解釋說,親人雖然是受害人最直接的求助系統,但很多時候未必是受害人最好求助系統,指望個人靠親人系統解決問題,那實際就是把其推到孤立境地。
毆打或者其他精神上的傷害也屬家暴
廣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站長王飚塵,常年在救助受家暴侵害者一線工作,她提醒家暴受害者要有家暴意識,比如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發生毆打或者其他精神上的傷害,就是家暴。同時,王飚塵建議:“家暴受害者要勇敢地向外求助,向當地基層組織、婦聯等求助,或直接報警。在此過程當中,要積極配合舉證。”
家庭是社會的基石,家暴嚴重危害家庭單元和社會穩定。據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2018年相關數據顯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家暴多發生在夫妻之間。反家暴地方立法,家暴防治網絡織得越牢越好——只要嚴守法治框架,多些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的“更進一步”也無妨;對于其他地方立法中的好舉措,各地也應該見賢思齊、善于對標。
總臺央廣記者丨楊昶
編輯丨初廣會 萬宣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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