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 第二章 營林生產
1953年之前,營林、育林資金均為自籌。1954年后,營林資金主要來源于征收育林基金和從林價中提取造林更新費。
集體林育林基金從1953年12月開始征收,迄1963年,這期間執行省政府規定,由林業部門征收林主木材出售價的5%為育林費,木材自銷時由收購單位或木商負責按出售價5%繳納育林費。1964年起,執行《福建省集體林育林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福建省集體林育林基金使用辦法(試行草案)》,收購單位按每立方米木材繳納5元為甲種育林基金,全部上交省林業廳統一分配使用;從付給社隊林價中每立方米木材代扣2元為乙種育林基金,留縣林業局統一掌握使用。1981年10月取消乙種育林基金后,提高育林基金標準: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由繳納5元提高到8元,省、地(市)、縣按“三、一、六”比例分成使用;等外材、非規格材每立方米由繳納2.5元提高到4元,全部留縣林業部門安排使用。1987年,育林基金改為由木材經銷單位按集體或林農出售價15%向所在地林業部門繳納,省、地(市)、縣仍按“三、一、六”比例分成使用。
本縣集體林從1959年6月1日起實行林價制度。各個時期每立方米木材林價征收標準(按樹種)見表5~2。
5-2? 寧化縣1959~1987年林價征收標準
單位:元/m3
年 份 | 杉 木 | 松 木 | 甲 雜 | 乙 雜 | 丙 雜 |
1959~1978 | 9 | 6 | 20 | 7 | 6 |
1979~1980 | 14 | 6 | 24 | 11 | 9 |
1981~1984 | 39 | 22 | 50 | 25 | 22 |
1985~1987 | 95 | 42 | 95 | 45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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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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