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教督辦[20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部門、語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語委:
為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全面落實《國家中長期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2-2020年)》,國家語委、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制定了《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制訂實施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適時對各地語言文字工作進行專項督導檢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8月13日
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全面落實《國家中長期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2-2020年)》,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語言文字工作職責,進一步推動語言文字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導評估的原則:
(一) 把握導向。以評促建,以評促改,推動地方政府采取切實措施,有效開展語言文字工作。
(二)立足發展。監督與指導并重,反映當地語言文字工作基本情況、經驗與特色,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三)尊重規律。遵循語言文字發展規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四)注重實效。從實際出發,重在督導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到位、工作落實情況以及語言文字事業發展的實際效果。
第二章 督導評估內容
第三條 督導評估主要圍繞語言文字事業發展的制度建設、條件保障、宣傳教育、發展水平等方面展開。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根據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框架》(附后),省級相關部門根據本地語言文字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制定督導評估的具體標準。
第三章 督導評估的實施
第五條 督導評估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會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每五年一輪。
第七條 開展督導評估前,成立督導組。督導組由督學和語言文字工作專家組成。
第八條 督導評估的程序:
(一)教育督導機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
(二)被督導單位按照通知要求進行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送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審核。
(三)教育督導機構派出督導組進行現場督導評估。
(四)督導組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檢查情況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并向被督導單位反饋。
(五)教育督導機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督促、指導被督導單位按督導意見書要求進行整改。必要時進行回訪復查。
第九條 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主要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問卷調查、座談訪談等方式進行,并隨機抽取若干國家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城市街區、鄉鎮農村進行現場查看,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抽樣測試。
第四章 獎勵與問責
第十條 各省(區、市)要建立語言文字工作激勵與問責機制,將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結果作為評價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語言文字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工作成效突出的進行獎勵,對職責落實嚴重不到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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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考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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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設 (20分) |
組織領導 (7分) |
語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議事日程,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的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健全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協調、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各部門職責明確,制度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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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規劃 (8分) |
把語言文字事業列入社會事業發展、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中。制定中長期語言文字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行動計劃,目標明確,措施具體,針對性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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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機制 (5分) |
將語言文字事業發展納入政府績效管理目標。將城鄉語言文字規范化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鄉鎮考評指標。加強對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的督導檢查。建立督查考核和問責機制。對為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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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保障 (15分) |
工作機構 (8分) |
教育行政部門(語委)有處(科)室和專人承辦語委日常工作,切實履行統籌協調職能,做好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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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保障 (7分) |
建立語言文字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切實加大對語言文字事業發展的經費投入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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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教育 (30分) |
法制宣傳 (10分) |
將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宣傳列入普法宣傳教育計劃。精心組織每年一度的推廣普通話宣傳周活動,政府組織、領導帶頭,相關部門和社會廣泛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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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普及 (10分) |
大力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把語言文字規范化要求融入行業管理、城鄉管理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之中,創設良好的語言文字規范化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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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傳承 (10分) |
完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體系,廣泛開展中華經典誦讀、書 寫和講解活動,營造珍愛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弘揚傳承中華語言文化的濃厚氛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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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水平 (35分) |
國家機關 (6分) |
普通話、規范漢字成為國家機關公務用語用字,政府及其部門網站用語用字規范。公務活動用語用字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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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 (9分) |
普通話、規范漢字成為學校教育教學基本用語用字,語言文字規范化要求列入中小學素質教育督導評估。注重學科滲透,校內校外融合。加強學生語言文字應用能力培養,不斷提升語言文化素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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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傳媒 (7分) |
新聞出版、廣電、文化機構語言文字規范化水平高,在語言文字社會宣傳中發揮示范作用。主管部門將語言文字規范化要求列入廣播電視、報刊、出版物等行業管理內容,要求明確,制度健全,管理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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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街區 (9分) |
公共服務行業普通話普及程度高。公共場所招牌、廣告及設施等用字規范化程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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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農村 (4分) |
鄉鎮政府積極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活動,公務人員普通話達到三級以上水平,社會用字基本規范。多渠道開展農村青壯年普通話學習活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