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第六章 其他民政工作
地名歷來多由行政官署決定(命名)。其名稱,多以駐地名命名。如民國時期的禾口鄉(駐禾口)、河龍鄉(駐河龍)等;或以片村或所轄之兩地,各取一字命名,如廟棠鄉(轄廟前、棠地等村)、安營鄉(轄安元、營上等村)等;也有帶政治性、紀念性命名的,如元仲鄉、復興村以及今用的紅旗村、團結村等。自然村或自然實體名稱,有以地形、地物、地貌及自然景物命地名的,如銅鑼丘、上云山等;有以姓氏命地名的,如葉坊、曹坊、伍家坊等;有紀念名人、名士取為地名的,如中山路等;有以迷信或神話傳說取地名的,如神壇壩、龍王潭等。
地名中還存在用生僻字、方言字或用字不當、含義不好以及一地多名、一名多寫和重復等混亂現象。
解放后,通過清理遺留的部分舊地名,確立為反映社會主義制度的新地名。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用“紅衛”、“東方紅”、“紅旗”、“紅光”以及其他革命詞匯命名的公社、大隊、街、巷、弄,比比皆是,造成大批地名重復、混亂,嚴重影響國際交往、國防戰備、行軍作戰、民族團結以及政治、經濟、交通、郵電和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文化大革命”結束后,恢復原地名。
1978年國務院決定: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我國地名羅馬字拼寫法的統一規范,本縣于1980年7月設置寧化縣地名普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專司地名管理事務。要求全縣地名達到“二化”要求(標準化:一個地名的讀音、書寫要正音、正字,含義要健康,命名、更名要履行審批手續;譯寫規范化: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地名羅馬字拼寫法的統一規范)。8月21日在方田公社開展地名普查試點,9月地名普查工作全面鋪開。其普查范圍包括:一、行政區劃和居民點名稱。公社(鎮)、生產大隊、居委會、自然村(街、巷、路、弄)名稱,農、林、牧、副、漁場(站)名稱;在5公里以外形成獨立方位的縣辦以上工礦、企事業單位名稱,機關、學校、醫院、衛生所名稱。二、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峰、谷地、山口、航道、江河、湖泊名稱。三、人工建筑物名稱。包括水庫(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電站(裝機容量40千瓦以上)、重要渠道、橋梁、公路、道班、車站、碼頭、廟宇及其他有方位又有重要意義的人工建筑物名稱。四、革命紀念地和名勝古跡名稱。包括烈士陵園、碑塔、陳列館、古建筑物、古遺址及游覽勝地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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