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二 司法
民國以前,寧化刑獄由知縣(縣令)掌管。民國時期,縣設司法處和警察局,刑事案件由縣長(知事)令警察局偵破,而后縣長以檢察官身份向司法處提起公訴,由司法處審判。司法處的行政職務及檢察職務均由縣長兼任,司法名為獨立行使職權,實則由縣長集權獨攬,司法淪為壓迫人民的工具。
蘇區時期,縣蘇維埃政府設保衛局、裁判部。
解放后,司法機構的設置為政法委員會、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和司法局。解放初期,縣司法機關遵照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與確立解放區的司法通則的指示》,肩負起保護人民、懲罰犯罪的公安司法任務,依法及時地懲辦一批罪大惡極、殘害人民的地主、惡霸,鎮壓一批企圖推翻新生人民政權、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的土匪、特務、反革命分子,鞏固了人民政權,保證了土地改革順利進行。短短的幾年中,在寧化徹底消滅土匪,杜絕賭博、賣淫、販毒吸毒等丑惡現象,社會治安根本好轉,人民安居樂業,呈現一派升平景象。
50年代后期,由于階級斗爭擴大化,導致政治、刑事案件激增,造成不少冤、假、錯案。1961年進行糾正,治安形勢好轉,刑事案件發案率下降。1965年全縣僅逮捕人犯13名,為解放后寧化縣刑事案件發案率最低的一年。“文化大革命”期間,公、檢、法機關癱瘓,法制慘遭踐踏,憑空制造不少冤、假、錯案。1978年以后,司法各部門組織專人,對解放以后的案件進行復查,平反糾正了各種冤、假、錯案。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法制建設不斷完善,機構得以恢復健全,司法隊伍充實加強。1981年縣司法局成立,在全縣人民中開展普法教育。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后遺癥,加上資產階級思想的侵蝕,某些滅跡的丑惡現象重新滋生,經濟犯罪、刑事犯罪活動猖獗。為保證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1983年8月~1986年12月,開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活動的三個戰役,破獲一批刑事案件,查處一批治安案件,抓捕了各類犯罪分子,摧毀了犯罪團伙,依法對犯罪分子進行懲處。
同時,堅持“打擊與防范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一、廣泛深入地進行普法宣傳教育,數年中受法律教育的達一百余萬人次,有24個單位73500人取得普法合格證書。
二、1984年起在全縣試行公安保衛承包責任制。迄1986年,全縣行政村、居委會,80個內部單位全部落實責任制。
三、加強治安防范,組織治安巡邏。全縣建治安巡邏隊××支、×××人
四、做好違法青少年的幫教工作。對全縣960名幫教對象,建立有2076人參加的820個幫教小組,經過幫教已有676名違法青少年改好。
五、開展警民共建活動。全縣建成警民共建點40個,其中鄉村25個、車站5個、電影院10個。通過警民共建活動,推進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
通過“嚴打”和綜合治理,犯罪分子受到威懾,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和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信心增強,有效地防止和減少犯罪,發案率下降,社會治安、社會風氣明顯好轉。1987年全縣發案率在萬分之三以下,成為社會治安較好的年份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