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四 第三章 貸 款
解放前,寧化民間的借貸活動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高利貸,就是舊志所說的“權子母利”,年利率從30%、40%乃至加倍;二是賣青苗,農民為了度春荒把田里正長著的禾苗折成谷子出賣,低于市價30~50%,甚至更低,不亞于受高利貸剝削;三是典當,民國時期寧化有一家當鋪,當是以物換件,典是以房屋或田地作抵押借債,當有當票,典有典契,寫明在一定時間取贖,過期則絕贖;四是“邀會子”,用錢之家,邀約十人為一會(一會共十一人),每人每月固定付出“會子”錢(也有起“谷會”,出稻谷),邀主優先接“頭會”,而后輪流“接會”,每月辦一餐碰頭席或以“標會”(即欲接會者爭相降低“會款”以求接會)方式,經十一個月輪完。先接會的人要付一定利息,但遠比其他借貸為輕。
解放后,政府嚴厲取締高利貸,合作化后農民也不再賣青苗,除房屋外也不再有典當。銀行、信用社及時給予生產、生活貸款以解決困難。機關、廠礦、企事業則辦起儲金會,由單位提供及職工按月交儲一定金額,以備參儲者急用借貸,每年給清本金一次。但在80年代后,民間借貸又復出現,由借貸雙方自行商訂利息與借期,一般都高于銀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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