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三 第四章 財稅監督
在三年經濟恢復和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為配合對私營改造,本縣曾開展幾次較大規模的納稅檢查:1950年,對典型戶進行15次印花稅突擊檢查;進行3次工商稅一般檢查;1953年1月對新華書店、新成加工廠、勞教所、合作總社、縣銀行、百貨公司、郵電局進行自查,然后對新成加工廠、郵電局、銀行、勞教所、百貨公司進行復查,共補繳營業稅款1974元、印花稅款423元;1955年12月,開展對私營工商業反偷稅漏稅斗爭,對棉布,京果、國藥、百貨、文具等行業的92戶進行檢查,查增營業稅23264元,補繳稅款1079元。
1959年起,稅收檢查成為一年一度必行的制度,其規模大小不同。1963年,開展“限制與反限制、偷稅與反偷稅”斗爭,縣稅務局組織全局75%人員深入廠、場、店參加輔導檢查工作,采取自查、互查、聯查、親查的方法,共查184戶,查出有問題的146戶,查補稅款56807元。
??? 1976年,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全面的納稅交利檢查,成立27人參加的稅利檢查組,歷時55天,共查214戶,查補稅款8.2萬元,當即入庫61915萬元,查退稅款O.5萬元,查出欠稅戶136戶、欠款5.7萬元。
??? 1978年初,縣財稅局部署加強旺季管征和清理偷漏稅,3月間進行所得稅匯算清交53家集體企業,補交所得稅4.6萬元,同時對1977年度的工商稅進行納稅檢查,11月進行納稅交利紀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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