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公告
經本局立案調查的吳良志涉嫌非法經營竹筒酒一案,已調查終結,因當事人無法直接或郵寄送達聽證告知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七十四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當事人吳良志在未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15年3月15日開始,以“寧化縣順志筍竹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在阿里巴巴1688網站開設網店銷售竹筒酒,至2017年1月13日止,在網上銷售竹筒酒成交總金額為4萬元。當事人在未辦《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竹筒酒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的規定,其行為屬于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第七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擬決定責令當事人吳良志立即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處罰如下:
1、沒收竹筒酒100瓶、毛竹酒罐300個;
2、對無證經營食品的行為處以罰款560000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本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如要求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應自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特此公告。
? ? ? ? ? ? ? ? ? ? ? ?寧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 ? ? ? ? ? ? ? ? ? ?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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