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 例
一、本志以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為指導,翔實記載寧化的自然與社會的歷史和現狀,以資政、教化、存史。
二、本志采用分卷(志)并列體。卷下分章、節、目,其層次多少視內容而定,一般2至4層。卷首設概述、大事記,卷末設附錄。各卷(志)大體排列以地理、經濟、政治、軍事、文化、社會為序。
三、全書以志為主,述、記、傳、圖(照片)、表、錄并用,概用語體文敘述。
四、本志貫通古今,詳今略古,上限盡量追溯到事物的發端,下限到事物的終結,未能終結的截止1987年底,個別事物延至1988年。照片資料截止1989年,縣級人事任免截止1990年。
五、人物傳記堅持“生不立傳”的原則,傳主以近現代為主,以本籍為主,以正面人物為主,按生年排列。入表者不分生卒。
六、歷史紀年、地理名稱、歷代政府和職官,均用當時習慣稱謂個別變更較多的地名采用今名,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采用民國紀年。
七、公歷世紀、年代、年、月、日、時刻、民國紀年和計數、計量使用阿拉伯數字。夏歷和清代以前紀年、數字作為詞素構成定語的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或有修辭色彩的語句以及鄰近的兩個數字(一、二……九)并列連用表示概數的使用漢字。
八、計量單位,基本采用1983年國家統一規定的度量衡單位。但有的因原資料沿用歷史習慣或地方習慣的計量單位,難于正確換算的,則不予換算,以夾注說明其相似量。
九、本志所稱“解放前后”是以本縣1949年10月21日和平解放為界。“蘇區時期”指1931年1月~1934年10月。“蘇區”是指建立蘇維埃政權的地區。
十、本志資料采自檔案、史籍、方志、譜牒、報刊、專著、文物考證以及回憶錄等,大多經過考證核實。有的史料出自多門,一時無法核準的,選用一種,其余作夾注。各項統計數據以統計局的為準,也有少數采用部門提供的。“產值”除有說明者外,均為1980年不變價。所用數據除有說明者外,均不含清流縣、夏坊、楓溪、鰲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