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第一章 擁軍優屬
1982年4月,實行群眾優待金,把社會優待部分負擔分攤給群眾,納入農村三包合同,同“三金”上交公社,由公社按統一標準每人200~250元發給。當年全縣農村軍屬481人,享受群眾優待金104377元,戶均217元。并給困難烈軍屬419戶426人定期定量補助,年發補助金43000元,人均100.94元。1984年,兌現農村軍屬569戶優待款159320元,人均280元。在此基礎上有的鄉又采取群眾優待金和獎勵優待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優撫。泉上鎮規定:直系烈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殘廢軍人為優待對象。優待標準,農村義務兵家屬每戶每年360元,居民軍屬150元,機關軍屬100元;烈士父母、配偶80元,烈士子女60元,殘廢軍人40元(重殘80元)。此外,再加獎勵優待金,即凡在部隊立三等功以上的現役軍人,鎮人民政府授予獎狀,并獎給榮立一、二、三等功者其家屬現金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1986年有10個鄉鎮又提高了農村義務兵群眾優待標準,每戶平均298.12元。全縣當年給134名老弱病殘復退軍人定量補助,每人每月13~15元,對其中生活困難的退伍軍人5戶、烈屬8戶除定量補助外,還發放退伍軍人、在鄉老紅軍、革命殘廢軍人修建房屋款11900元,優撫對象臨時救濟款24000元。1987年,全縣普遍提高農村義務兵群眾優待標準,增至人均340元(其中以戶計提高最多的是安樂鄉,平均戶增80元;標準最高的是泉上鎮,人均420元)。農村烈屬戶均79元、農村10名殘廢軍人發給群眾優待金600元,153名超期服役者發給獎勵金3641元,7名立功受獎者發給軍人家屬獎勵金700元。此外,還按月發放516名在鄉紅軍失散人員(當年調查核定)定量補助費8120元,每月人均1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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