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民 政
民國時期,縣政府設民政科,鄉(鎮)公所設民政股,管理地方自治、行政區劃、禁煙(鴉片)、社團組織登記、社會救濟、賑災以及保管貸放地方積谷、民事糾紛調解等事項,后期又增加地籍和戶籍管理。蘇區時期,縣蘇維埃政府設內務科,管理地方治安、戶籍、優待紅軍家屬、動員參軍等工作。
解放后,縣人民政府設民政科,區、公社、鄉(鎮)設專職民政干部。1975年,改民政科為民政局,主管行政區劃、基層政權建設、擁軍優屬、接待安置復員退伍軍人(含移民、下放居民)、災情救濟、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以及社團登記、婚姻登記、殯葬改革、地名管理和少數民族工作等方面的事宜。除行政區劃、基層政權建設、民族事務和殯葬習俗等部分另卷記述外,本卷還增述了扶持革命老區建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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