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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嘉苑開發商提供的售房補充協議(格式合同)中載明:小區內地下總建筑面積15000平米,其中地下車庫10000平米,歸開發商所有;5000平米人防地下室歸開發商使用管理和收益。請問:以上情形是否屬實?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權不是歸全體業主嗎?急盼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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